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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卫生局、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学校卫生质量,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通过举办学校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使校内经营单位了解《规范》,执行《规范》,同时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学校卫生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附件: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学校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设施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校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源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及危及学生健康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0米。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越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第五条 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容积率一般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2)有住宿生的学校应有供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3)学校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4)学校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堆放的用地。 2、运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3平方米,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3平方米;(2)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GBJ99—86《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3)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4)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5)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3、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中师、幼师不宜小于每生2平方米,中学不宜小于每生1平方米,小学不宜小于每生0.5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平面布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院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3、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位置。 4、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的缓冲距离。 5、建筑物卫生间距与朝向应达到下列要求:(1)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2)南向的普通教室冬日底层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3)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其间距不应小于25米,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 6、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七条 教室组成与布置设计卫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教室要有合理体型、尺寸,教室规模适合近、远期学生人数的需要。教室的人均面积:小学宜为1.15平方米,中学宜为1.22平方米;教室的进深:小学为6.3米,中学为6.6米;教室的净高:小学为3.0米,中学为3.0米。 2、教室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课桌椅的排距应为:小学不宜小于850毫米,中学不宜小于900毫米,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毫米。靠近墙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毫米。(2)教室前排课桌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为2000毫米,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毫米,中学不宜大于8500毫米。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毫米的横向走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