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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26日

  
  
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十五”潮间,全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保卫和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和完善与我省“十五”计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努力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进行,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提高消防监督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研究、解决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管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和发展,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整改,以及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等重大问题。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建立消防工作督察、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特别是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切实保障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
  
  (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全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切实保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整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且投入资金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实行包项督办负责制,明确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关部门对应进行前置消防审核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发有关许可。旅游部门要严格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宾馆不得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外资企业管理部门、个体私营协会、工商联、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居(村)民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要尽财力可能,逐步加大对消防施的投入,采取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以及充分利用国外政府贷款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加强和改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部队装备水平,确保将城市建设维护费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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