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14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接上页]

  │ 100│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等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298号 ││省物价局│
  
  ├──┼───────────────────────┼────────────┼───────┼─────┤
  
  │ 101│关于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0号 ││省物价局│
  
  ├──┼───────────────────────┼────────────┼───────┼─────┤
  
  │ 102│关于环境监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1号 ││省物价局│
  
  ├──┼───────────────────────┼────────────┼───────┼─────┤
  
  │ 103│关于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02号 ││省物价局│
  
  ├──┼───────────────────────┼────────────┼───────┼─────┤
  
  │ 104│关于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粤价函[1997]340号 ││省物价局│
  
  ││格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
  
  │ 105│关于征收含油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341号 ││省物价局│
  
  ├──┼───────────────────────┼────────────┼───────┼─────┤
  
  │ 106│关于文物鉴定站外出鉴定收取外勤服务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46号 ││省物价局│
  
  ││复函││││
  
  ├──┼───────────────────────┼────────────┼───────┼─────┤
  
  │ 107│关于海洋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364号 ││省物价局│
  
  ├──┼───────────────────────┼────────────┼───────┼─────┤
  
  │ 108│关于自用地下井热水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粤价函[1997]380号 ││省物价局│
  
  ││复函││││
  
  ├──┼───────────────────────┼────────────┼───────┼─────┤
  
  │ 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07号 ││省物价局│
  
  ├──┼───────────────────────┼────────────┼───────┼─────┤
  
  │ 110│复省卫生厅大型医用设备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0号 ││省物价局│
  
  ├──┼───────────────────────┼────────────┼───────┼─────┤
  
  │ 111│关于对桩基工程实行抽查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29号 ││省物价局│
  
  ├──┼───────────────────────┼────────────┼───────┼─────┤
  
  │ 112│关于水表检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40号 ││省物价局│
  
  ├──┼───────────────────────┼────────────┼───────┼─────┤
  
  │ 113│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47号 ││省物价局│
  
  ├──┼───────────────────────┼────────────┼───────┼─────┤
  
  │ 114│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0号 ││省物价局│
  
  ├──┼───────────────────────┼────────────┼───────┼─────┤
  
  │ 115│关于调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7]483号 ││省物价局│
  
  ├──┼───────────────────────┼────────────┼───────┼─────┤
  
  │ 116│关于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489号 ││省物价局│
  
  ├──┼───────────────────────┼────────────┼───────┼─────┤
  
  │ 117│工商部门收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7]518号 ││省物价局│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