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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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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改善经营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和工资报酬制度,完善业绩考评体系,实行优胜劣汰,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适应竞争需要。
  
  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一)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继续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转变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指标考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强化资本充足率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面约束。在监管手段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大力推广和采用先进的监控、检查技术,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重大金融活动实施综合动态监测,及时预警风险,及早进行处置。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监管。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司法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逃汇、骗汇、造假账、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制贩假人民币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三)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协作。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统筹调配本系统人才资源,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监管队伍当中。并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大力培养金融监管人才,全面提高金融监管队伍整体素质。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建立制度化的磋商机制,通过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层定期互访、信息情况交流等多种途径,加强相互协作,共享监管信息,杜绝监管真空。
  
  (四)严格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监管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外部审计、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金融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业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七、及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
  
  (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的紧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二)处置金融风险应遵循“快速反应、努力救助、内外结合、保持稳定”的原则,依法分类进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应按处置相应风险的紧急预案及时作出处置反应,并于事发当日或最迟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特别紧急的可先回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视情形尽快成立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风险处置工作组,及时研究措施,按照规定的风险处置程序妥善处理。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治安工作。
  
  2.支付风险处置。金融机构出现债务支付危机,要按事先制定的处置风险预案及时开展自救,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当地监管机构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果断处置。通过风险机构自救、同业救助、监管机构外部救助以及政府信誉援助、资金援助、减免税赋、划拨优良资产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化解支付风险,严防事态蔓延,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和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停业整顿、兼并收购或撤销。
  
  3.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监测发现辖区金融业出现资产质量或经营效益整体下滑、支付能力整体下降、金融秩序不稳定时,监管机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监管机构,由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派出处置风险工作组,开展调查,提出化解风险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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