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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非税收入在做大我省各级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乱收乱罚乱摊以及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问题屡禁不止,有的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收支行为,积极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改革非税收入“收支挂钩”、“来五去五”等传统支出管理方式,减少和杜绝违纪问题,现就深化我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税收入性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3.罚没收入;
  
  4.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5.社会团体会费;
  
  6.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
  
  7.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8.广告收入;
  
  9.利用国有资产的办学校、办幼儿园收费;
  
  10.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项目未被列入免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此外,广义的非税收入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故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
  
  非税收入是部门和单位凭借政府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或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支出管理
  
  非税支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非税支出必须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支出管理方式,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一)取消“收支挂钩”政策,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各级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彻底改变“来五去五”或按一定比例返还的粗放管理模式,变部门收入为政府可支配收入。在满足成本性支出和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对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的需要,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
  
  (二)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合理安排非税支出。非税收入要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支出,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1.统一预算内外资金的预算编制方法。所有资金均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制,做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采取定额定员编制办法,即人员经费按照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单项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公用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在符合规定用途前提下,非税收入可用于补充预算资金经费不足。项目支出预算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结合当年政府重点项目安排和财力状况,经同级政府批准,择优确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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