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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通[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昆明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严格执行《办法》,明确导游人员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按照事权统一、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导游资格证、执业证两证分离管理。严格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证注册制度、年检制度和准入制度。
  
  4.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及导游培训教育管理体系。“专职导游”隶属于特定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社属导游全部的教育、管理责任,对导游带团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后果负责。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昆明市旅游局指导市导游协会、景区、旅游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创办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建立昆明市导游管理服务公司或导游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奖罚清退的管理责任。旅行社聘用“社会导游”,必须与其注册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导游私自带团现象。凡经批准设立的导游服务公司(中心)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统一管理导游证件。
  
  5.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从4月10日起,对导游执业过程进行计分制管理和计算机IC卡管理。加强旅游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和除名公告制度。
  
  6.加强景区点导游管理。建立景区点导游资格考核和执业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
  
  由市旅游局、工商局、公安局、园林绿化局、文化局和旅行社行会、导游行会、各景区(点)管理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四)大力整顿旅行社市场
  
  1.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重点查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游客的行为,以及为游客安排食宿、游览等旅游活动;坚决取缔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以咨询、联络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大力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等名义变相招徕组团出境旅游。经批准的会展公司要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2.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旅行社。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查处使用“黑车”、“野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等违规行为;认真整治“零团费”和“负团费”;坚决清理虚假旅游业务广告。
  
  3.建立行业诚信制度。旅行社要树立和维护诚信经营形象,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行会的公约,诚信守约、公平经营。如发生特殊情况,要在确保游客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妥善解决与外地旅行社、旅游接待企业的纠纷。违者将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4.建立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建立旅行社和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试行旅行社“百分制”管理办法;开展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褒奖重质量、讲信誉的企业和职业经理;加强行政执法,加大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的力度;实行旅行社违法违规公告制,对违法违规的旅行社和从业人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低质旅行社市场自然淘汰机制。
  
  5.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推行和普及旅行社合同范本及导游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旅行社经理、部门经理、导游员的年检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
  
  6、维护导游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旅行社聘用导游和其它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公证,明确规定“专职导游”工资及提供国家规定的其它劳动保障。旅行社不得向导游人员收取质量保证金和“人头费”。
  
  7、由旅游行政部门和行会共同建立拖欠团款制约保护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公告违法违规的外地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名单,规避防范风险,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条件成熟时设立政府旅游保障资金。
  
  由市旅游局、工商局和旅行社行会、导游行会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五)认真做好旅游车辆运营整顿工作
  
  1、重点查处未经批准的车辆从事旅游营运;严禁旅游车辆带故障出车、交叉套团跑车、超时运营;治理各种违章违纪现象,消除安全隐患。
  
  2、严厉查处旅游汽车驾驶员强迫、纵容导游私拿回扣和参与分配回扣;禁止驾驶员擅自更改旅游行程。
  
  3、规范旅行社用车制度。实行旅行社与旅游汽车经营单位用车合同制和向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备案制,明确安全运营的措施和责任。
  
  4、交警、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大对旅游汽车的联合管理力度,实行旅游汽车专用牌照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安装机动车综合记录仪和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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