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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的意见》(大地税发[2002]50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规定和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整治的目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目的是,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秩序,对各类集贸市场的承租、承包、独立经营的企业及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的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定额管理、发票使用、委托代征等行为进行整治和规范。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种类型的集贸市场,包括:综合性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如生产资料市场、装饰装修市场、房地产市场、各类中介市场等。 整治的重点是: 1、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率; 2、建账建制,强化征管基础; 3、规范纳税申报、定额管理、发票使用和代征税款等征管行为,整顿集贸市场征管秩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我市各类集贸市场内的个体业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及其所办的门市部、销售点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集贸市场中所有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工商管理机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机关实行以表代证管理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工商管理机关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内四区由登记管理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其他县市区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对没有营业执照,工商机关执行建卡、建表方式管理的纳税人,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实行“以表代证管理”。 (二)加强账簿和发票管理,强化征管基础。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具体建账要求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相应设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同时依法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因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暂不能建账的个体业户,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和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不建账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账,但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存登记簿等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各基层局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个体户、私营企业提供代理建账服务,从而推动建账工作的开展。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监控办法,通过对纳税人发票和应税收入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完善税源监控。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私营企业和实行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各基层局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依法确定私营企业和实行查账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申报地点,告知纳税人。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