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各基层局应依法对纳税人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税额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对建账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0]21号文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各基层局应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公开性、公正性。对以前定额进行一次全面、准确的测算,对定额不合理,税负明显偏低的坚决进行调整,使定期定额征收与查账征收的税负基本相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核定户,应积极与国税机关联系,做好地税有关税种的核定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完善委托代征手续,规范代征行为。各基层局对尚未完善委托代征手续的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及时补办委托代征手续,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其权利和责任,要求其依法代征税款。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对业户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代征税款,同时向纳税人开具法定完税凭证;未开具法定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拒付税款。
  
  市场主办单位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存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同时,要加强对自身应纳税款的管理,不得将代征税款和自身应缴纳的税款混淆,或将业户应缴纳的税款“包干”缴纳。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偷税、漏税问题。各基层局要结合《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8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业户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各基层局应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地进行集贸市场的税收检查,以稽查促管理。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企业偷、逃税大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以点带面,全面整治。
  
  1、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是:
  
  (1)、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4)、表面上以柜台零售经营为主,实际从事批发经营,或承揽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个体私营业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现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3、检查要求: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自查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纳税业户自查日期:5月15日至5月31日;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基层局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罚。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3)、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市内各基层局要确定1-2个大型专业(或者综合性)市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集贸市场列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对各种形式和方式承租、承包经营和管理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逐一实施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