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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公告以后,对无“两证”、“两章”继续进行有关行业执法的,或擅自扩大、变更发放范围、对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省建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一证”、“两章”的发放对象,为市、区、县从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监察的执法人员。各市县办事处及其他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申领“一证”、“两章”。 (六)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的“一证”、“两章”,省建设厅将依法收回。各市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七)为加强形象建设,城建监察队员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活动中,应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持证上岗;非工作时间和非执法活动中,不许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 四、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城建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实施。只有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城建监察队伍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我省各市的具体情况,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城建监察队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城建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部第55号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正式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要尽快办理,明确权限,使城建监察队伍取得委托执法的法律地位。委托机关对被委托单位要加强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从严要求,规范管理行为 城建监察队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必须做到: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关心集体、爱岗敬业;遵循程序、持证上岗、用语文明、规范执法;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仪表端庄、文明执法。城建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十不准: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越权执法、不准执法犯法、不准简单粗暴、不准损公肥私、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证执法、不准酗酒滋事、不准仪表不整、不准单独上岗。 必须严格行政处罚程序。⑴上岗必须携带“两证”、佩戴“两章”,着装规范,仪表大方,举止文明。⑵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⑶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⑷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⑸要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期限。 六、加强城建监察的执法监督 (一)建立城建监察的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1、在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建监察队伍中,选择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城建监察纠察队伍,队伍人数为城建监察队伍人数的8%左右,具体人数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城建监察纠察队员不得从事城建监察队员的相关执法业务,负责对城建监察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队员仪表、监察标志、工作态度予以纠察。对城建监察队员按简易处罚程序所做出的一切不适宜的处罚决定或行为,有权当场撤消或制止。 3、对无证上岗的城建监察队员,纠察队员有权予以纠正。对伪造城建监察标志、纠察标志、冒充城建监察或纠察队员行使职权的所有人员,纠察队员可提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二)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建立层级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有利于促进监察队伍的作风转变和强化行政监督,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建监察队伍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好行政处罚备案制,提高复议水平和效率。 要建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制,上级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和加强同级监督,建立健全信息传递灵敏、责任明确、政令畅通,保证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下级执法过程的监督,发现下级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的,及时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