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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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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
  
  8.加快建设苏东沿海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在实施国家无规定疫病区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标准,按照国际规则建立苏东沿海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区以地理自然隔离条件和主产区为划界依据,建设范围为淮河以南、京杭大运河以东、长江以北地区,分为项目实施区和隔离缓冲区两部分,其中项目实施区16个县(市),隔离缓冲区6个县(市)。到2005年,项目实施区和隔离区内规定疫病达到国家控制标准,逐步建立起以规模养殖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畜产品生产出口基地。项目实施区年出栏达标生猪400万头,山羊400万只,饲养家禽1.5亿只,禽蛋20万吨,成为我省外向型畜牧业的示范区。
  
  9.加快建设无公害畜产品基地。按照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除了在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实行清洁生产外,重点加强对现有畜禽商品生产基地、饲料、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改造,并加强基地环境、疫病、卫生安全和投入品的全程质量监控,实行基地和产品双认证,确保基地生产的畜禽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到2005年,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的出栏达到500万头,禽肉30万吨,禽蛋30万吨,牛奶20万吨。
  
  10.加快建立畜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有重点地加大种畜禽、初级和深加工畜产品、大型商品性生产企业、无公害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等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和生产规程的制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省级畜产品、饲料和兽药检测机构,建立市级畜产品检测中心,区域性饲料和兽药检测中心。加快推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大对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的市场抽检力度,规范饲料、兽药和药物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依法打击各种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发展的违法、欺诈和坑农行为。
  
  五、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11.加大畜牧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重点加强对畜禽高效养殖技术的集成组装和应用、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安全饲料和高效低残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工艺、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畜禽规模化养殖和环境控制技术、兽医和生物医学高新技术、动物重大疫病流行规律和畜禽重要经济性状遗传规律等重点技术的基础研究和重大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集中力量,联合攻关,推进科技兴牧工作。
  
  12.加快发展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利用生物工程和基因工程等技术,围绕生物药品、饲料和种畜禽等行业发展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兽药行业要加快推行GMP生产规范,大力发展各类低残高效兽药,重点改造和开发一批中兽药。饲料行业要加快发展微生态、酶制剂等新型饲料。种畜禽行业要加快地方优良畜禽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力度,进一步选育苏太猪,加快培育姜曲海猪瘦肉系、新淮猪瘦肉系、波杂山羊配套系、扬州鹅、高邮鸭、如皋黄鸡等畜禽新品种和新品系,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畜禽品种,并借鉴国外育种公司的经营模式,建立一批高科技的种畜禽生产企业。
  
  13.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我省的农业资源,合理调整畜种结构,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的综合治理,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引进高产饲料饲草作物品种,扩大低山丘陵、沿海滩涂、农闲茬口地的牧草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农牧、林牧、渔牧结合生态种养模式,推进粮经饲三元种植模式的建立和种草养畜的发展。要加大秸秆养畜技术的推广,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发展草食畜禽。要在发展规模养殖的同时,加强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和养殖场环境治理。
  
  六、加强和完善畜牧业基础保障体系
  
  14.加强畜牧业良种体系建设。继续引进国外优良畜禽品种,建立外种选育扩繁场,用于品种改良和经济杂交。继续实行种畜禽的分级管理,加大地方品种的保护,分级制定品种保护名录和保种方案,建立多种形式的种畜禽生产基地,重点完善一批畜禽良种场(站)和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加大地方品种的开发,加快培育一批畜禽新品种和新品系。到2005年,形成以省苏太猪育种中心、徐州波尔山羊繁育中心、省家禽科学研究所和省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为核心,辐射全国的苏太猪、波尔山羊、优质黄鸡和水禽良种引繁中心。
  
  15.强化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计划免疫制度,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确保政府计划免疫制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动物防疫经费实行各级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W病,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饲养户因发生W号病造成损失的扑杀补助80%,饲养户自己负担20%,中央、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即:中央、省财政分别补助50%、60%、70%,市县财政分别补助30%、20%、10%。W病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承担40%、60%、70%,市县财政分别承担60%、40%、30%。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解决,并争取国家支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的动物检疫和兽医法规,依法加强动物检疫和免疫,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员、检疫员和注册兽医资格制度,提高动物防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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