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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加快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总体原则,切实稳定县、乡两级承担动物防疫、检疫、重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放活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动物疫病诊疗、种畜禽生产、成果转化等经营性项目。重视做好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和人员的剥离工作,解决好分流从事经营性工作人员的政策激励机制和实际困难。七、加大对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17.加强对畜牧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围绕省确定的农业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计划、财政、商业、外经贸、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畜牧业的发展。对畜牧业种畜禽生产企业、规模化商品生产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在税收、贷款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18.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畜牧业的基础投入,并积极探索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财政资金重点用于重大疫病防治、动物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及饲料安全工程建设、地方畜禽品种保护与开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以稳定和保护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竞争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对W号病防治实行政府计划免疫制度。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和扶持,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开发畜牧业,加大畜牧业招商引资力度。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要积极探索资本运作,募集社会资本发展畜牧业。各级金融部门要创新放贷担保机制,积极给予中小型畜牧业商品生产企业、运销大户信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