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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6.加快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总体原则,切实稳定县、乡两级承担动物防疫、检疫、重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工作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放活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动物疫病诊疗、种畜禽生产、成果转化等经营性项目。重视做好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和人员的剥离工作,解决好分流从事经营性工作人员的政策激励机制和实际困难。七、加大对畜牧业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17.加强对畜牧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围绕省确定的农业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畜牧业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畜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计划、财政、商业、外经贸、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支持畜牧业的发展。对畜牧业种畜禽生产企业、规模化商品生产企业、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在税收、贷款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18.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畜牧业的基础投入,并积极探索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财政资金重点用于重大疫病防治、动物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示范区建设及饲料安全工程建设、地方畜禽品种保护与开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以稳定和保护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竞争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对W号病防治实行政府计划免疫制度。多渠道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和扶持,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开发畜牧业,加大畜牧业招商引资力度。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要积极探索资本运作,募集社会资本发展畜牧业。各级金融部门要创新放贷担保机制,积极给予中小型畜牧业商品生产企业、运销大户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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