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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随文印发《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就试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委托银行的选定工作 1、入围银行的条件。参与全省地税系统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具有经办代收缴税款业务职能;二是能够实现全省银行系统与地税联网;三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划缴税款不收手续费;四是能够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向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确定入围;没有省级管理职能的商业银行,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入围。 2、具体银行的选择。各县(市、区)地税局在确定的入围专业银行中,结合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布局等相关条件以及人行有关业务的要求,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报请设区市的地税局审核后,由选定的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地税局报当地人行国库部门批准。 二、银税联网的软件开发和调试运行工作 银税联网的接口软件和联网方式,由省地税局向入围银行提供接口软件数据指标口径说明及工作要求。地税、商业银行各自负责本方软件开发,设备投入、维护、安全等技术保障及相关费用。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软件开发、联网和调试运行工作。 三、申报方式改革的申请审批工作 1、以方便纳税申报、节约征纳税成本为目的,自愿为提前,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商业银行自愿接受代划缴税款。确定试点户和委托银行,不得硬性规定和变相强迫。 2、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试点对象与范围,暂限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各地未经省局批准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3、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的各项规定,不得借故强制纳税人多存或提前存储税款,不得收取税款划缴手续费或变相搭车收费。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商业银行帐户(含储蓄卡)的不得硬性要求纳税人重新开设预储帐户。 4、对参与银税一体划缴税费申报改革的三方,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税务机关与银行、银行与纳税人应分别签约协议。审批表、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暂由当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统一的格式制作。 四、保证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1、各级地税部门、商业银行、国库部门要积极协调、紧密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各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2、地税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征收数据及时传递给商业银行、及时核对商业银行返回的代缴税费款信息、及时开具汇总缴款书并通知商业银行划缴国库。 3、商业银行应按照地税机关提供的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时从纳税人的帐户中划缴,并向纳税人开具"银行代缴税费款凭据"。凭据具体式样由商业银行会同县、市、区税务局设计。 4、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汇总缴款书,按规定于当日办理库款的报解、入库手续;至迟在次日上午办理。 5、地税机关、商业银行、人行国库发现税费款收纳业务的预算次级,预算科目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保证税款安全、正确、及时入库。 6、商业银行应接受人行国库和地税机关的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确定试行单位,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成功。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库处报告。 附件: 1-1:银行划缴税收业务流程图(供开发软件用) 1-2:银行划缴税款业务流程图说明 2、银税一体划缴地方税费款申请审批表(略) 3、银行受理划缴地方税费款协议书(略) 4、划缴税款汇总表和划缴税款分户清单(略) 5、第一批入围银行名单(略) 福建省地方税费银税一体划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和纳税申报多元化的需要,优化征纳程序、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银税一体划缴税(费)款是指在税务机关与有关商业银行联网的基础上,纳税人授权有关商业银行在纳税期限内从存款帐户中,按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应纳税费额,划缴税费款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