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函[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5-08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的,要简化工││列项目。│费附加随营业税一││
  
  ││商登记手续,│││同免征。││
  
  ││3年内可免征 │││││
  
  ││营业税、个人├───────────┼───────────────┼─────────┼──────┤
  
  ││所得税以及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1、新办的城镇劳动 │省落实了此文│br /  br /  ││政性收费。│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业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就业服务企业,当│件规定的劳服│br /  br /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年安置待业人员超│企业“免三减│
  
  │││[1994]001号) │劳释放人员)│过企业从业人员│二”政策,并│
  
  │││││60%的,可免征所│将享受此政策│
  
  │││││得税3年。2、劳动│的范围扩大到│
  
  │││││就业服务企业免税│非正规劳动组│
  
  │││││期满后,当年新安│织、社区服务│
  
  │││││置待业人员占企业│组织等新的组│
  
  │││││原从业人员总数│织形式。│
  
  │││││30%以上的,可减││
  
  │││││半征收所得税2年。 ││
  
  └──┴──────┴───────────┴───────────────┴─────────┴──────┘
  
  附件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览表(二)
  
  ┌──┬──────┬─────────────────────────┬──┐
  
  │项│中央政策规定│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我省│
  
  │目│├──────┬───────┬──────────┤政策│
  
  │││文件名称│政策对象和范围│ 政策规定 │规定│
  
  ├──┼──────┼──────┼───────┼──────────┼──┤
  
  │信贷│《中共中央、│《中国人民银│吸呐下岗职工的│对有能力吸呐国有企业││br /  br /  │优惠│国务院关于切│行关于印发<│小型企业和个体│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br /  br /  │政策│实做好国有企│关于加强和改│经济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各金融││br /  br /  ││业下岗职工基│进对小企业金││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br /  br /  ││本生活保障和│融服务的指导││款,小额贷款的评估、││br /  br /  ││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br /  br /  ││通知》(中发│》(银发││简化、灵活。││
  
  ││[1998]10号│[1999]379 ├───────┼──────────┼──┤
  
  ││)规定,各国│号)│下岗职工自办或│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
  
  ││有商业银行应││联合创办的小型│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
  
  ││设立小型企业││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
  
  ││信贷部,为其│││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
  
  ││发展提供必要│││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
  
  ││的贷款支持。│││的30%,可适当降低贷││
  
  ││对符合产业政│││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
  
  ││策、产品适销│││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
  
  ││对路的,金融│││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
  
  ││机构应给予贷│││协商议定。││
  
  ││款。│││││
  
  └──┴──────┴──────┴───────┴──────────┴──┘
  
  附件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览表(三)
  
  ┌──┬───────────┬─────────────────────┬──────┐
  
  │项│ 中央政策规定 │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我省政策规定│
  
  │目│├───────┬────┬────────┤│
  
  │││ 文件名称 │政策对象│政策规定││
  
  ││││和范围│││
  
  ├──┼───────────┼───────┼────┼────────┼──────┤
  
  │行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委关于│下岗职工│1、免收劳动合 │省物价局湘价│br /  br /  │事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对企业实施改革││同鉴证费。│费字[1998]│br /  br /  │性收│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改组改造过程中││2、下岗职工从 │第99号有此规│br /  br /  │费优│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的有关收费实行││事个体经营的,│定。│
  
  │惠政│[1998]1号)规定,对 │减免的通知》(││工商、税务、卫││
  
  │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计价费[1998]││生等部门要免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