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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6
【实施时间】 2002-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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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改进农户贷款方式
  
  小额信用贷款简便灵活,是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深受农民欢迎的一种贷款方式。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解决。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去已经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对该项业务进行规范;凡是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业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紧密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和配合,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积极发动,形成合力。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建立农村信用服务体系的基础,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动员相关方面的力量。县联社要向县(市)政府、信用社要向乡(镇)政府、包村信贷员要向村委会分别汇报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村干部参与评估、核贷、收贷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相关会议以及印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宣传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和做法,使他们了解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调查摸底,搞好规划。县联社要对辖内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农村信用社要在乡、村干部的协助下,对乡、村的自然、经济状况,农民生产生活情况,农业生产资金供求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与乡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规划,指导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制定规划时,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承受能力;既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也要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
  
  第三,评估资信,划分等级。信贷员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的自然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还款的历史记录,所在村组织的意见等,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本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人员参加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将农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三个档次。信用评定小组每两年应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开展一次信用评定,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每年评定一次,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为开展信用评级和考核信用状况服务。在开展资信评估和建立农户档案中,要尽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方便农民。
  
  第四,确定额度,核发证(卡)。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相关因素,具体确定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并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后由中心支行核准。农村信用社要在县联社确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农户申请及其资信等级,核定每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并核发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由信贷员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所有办理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农户可凭有效的贷款证及身份证件,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专柜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第五,信贷公开,接受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要坚持公开制度,做到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贷款收回公开、信贷员的职责权限公开等7个公开,将信贷活动的相关事项用张贴等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当地党政的监督,防止违规贷款、人请贷款的发生。
  
  四、开展信用村镇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为了逐步提升对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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