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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06
【实施时间】 2002-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没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收回本息。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和建立贷款回收责任制,把回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措施,确保清收目标的实现。对人为造成农业贷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贷款的回收,要本着“多收多贷、活收活贷、周转使用”的原则掌握。要与农民建立“双向信用”关系,在收贷时要敢于对信用户做出发放贷款的承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农民主动上门还贷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基层社支农工作是否做到了让农民满意的重要标志。
  
  七、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省、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最主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全面总结和推广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经验和做法;要建立制度,强化考核,将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县联社和信用社要本着“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工作岗位量化考核办法,要把对信贷人员的量化考核作为内部经营目标考核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考核机制,打破“大锅饭”,将信贷人员的个人利益和支农工作业绩挂钩,增强信贷人员做好支农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解决实行清收责任制后,信贷人员不愿放款、不敢放款,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农民“贷款难”、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有效化解农业信贷投入增加与信贷资金风险相对扩大的矛盾。
  
  八、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督,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支农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投向监管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要内容。在非现场监管中要按月监控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监测农业贷款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按季考核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和农户贷款面;在现场检查中要注重检查支农贷款投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合农民意愿,是否有以贷谋私,坑农害农问题等;在审查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要把是否坚持支农方向和支农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对背离支农方向或支农效果较差的,要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总行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根据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投放的实际需要,合规有效地投放支农再贷款。要把支农再贷款限额逐级下达给县支行,保证资金及时下摆。县支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期限相统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对到期支农再贷款要及时收回,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尚未收回而造成不能按时归还支农再贷款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实际酌情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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