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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县联社要请县委、县政府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作为“信用工程”,纳入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作为完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一件好事、实事来抓。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用村(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实施办法,并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与党政干部的政绩挂钩,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信用社资金良性循环,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的农村工作新局面。 第二,明确条件,搞好试点。在当地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本身无陈欠信用社贷款,并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的前提下,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按照上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每个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村(组)的试点,每个县联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乡(镇)的试点。 第三,总结经验,引向深入。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政府向信用村(组)颁发信用牌匾,县联社要会同县政府向信用村(镇)颁发信用牌匾。对信用村(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及时总结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树立典型,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逐步推开信用村(镇)创建工作。 五、转变支农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根本上转变支农工作作风。县联社的领导干部和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走访农户,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督促、指导、检查信贷支农工作,每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活动在乡村一线,及时解决信贷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全辖农村信用社开展“走百村、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发扬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经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参谋。 针对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季节性强的特点,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实行“柜台延伸”,开展上门送贷和现场放贷,把贷款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农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搞款物挂钩或以物顶贷,不得代扣代缴各种款项,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发生。 农村信用社要关心农村的受灾户、贫困户,帮助他们开展抗灾自救和脱贫致富。要提倡每个县联社包扶一个贫困乡,每个信用社包扶一个贫困村,每个外勤信贷员包扶3-5个贫困户,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对所包扶的贫困户贷款可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加强支农贷款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农村信用社贷款首先要保证农民种粮的生产费用需要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资金有余的农村信用社择优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贷款,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通过优化贷款结构,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逐步扭转“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局面。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必须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更不得对乡、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贷款,必须保证支农资金按计划和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的项目、用途和贷户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搞“长贷短约”或“短贷长约”。贷款期限一般应按粮食生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养殖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业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民子女的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掌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绝收,农户又没有其他收入而形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展期。 第三,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利率政策。无论是利用自有资金,还是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种植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幅度,并应适当优惠。种植业生产费用以外的农业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的幅度。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