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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1
【实施时间】 200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积极拓展滨海旅游业。依托沿海城市和滨海旅游胜地,合理规划、利用、开发和保护滨海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加强滨海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海洋特色旅游、生态旅游,提高文化品位,拓展集旅游观光、科普考察、餐饮娱乐。休闲度假等为一体的滨海旅游业。
  
  积极发展海洋工业。改造提高海洋机械、船舶制造与维修业。按照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在不影响海岸线、堤坝、地质遗迹和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巩固发展石英砂、花岗岩等滨海矿产开采与加工业。进一步加大台湾海峡油气资源勘探的力度,为开发油气资源打下良好基础。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海洋医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建立海洋药物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大力开发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海洋医药和保健产品,建立健全我省海洋药物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生产体系。积极开展利用风能、波浪能、海流能等海洋自然能资源的基础研究,以及海水淡化技术研究。
  
  加快海岛及半岛的开发与建设。加大海岛和半岛开发的投入,努力改善海岛及半岛的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县级、乡镇海岛的水、电、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应两岸直接全面“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海岛的对外开放水平,在平潭、东山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资源条件较好的海岛建立海洋经济开发区,以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为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开发大嵛山、西洋、三都、黄歧、琅歧、江阴、湄洲、南日、紫泥、大嶝、鼓浪屿等岛屿,逐步建成海洋渔业基地、水产增养殖基地、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和旅游胜地。
  
  着力推进“数字海洋”工程。加大海洋信息服务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完善海洋空间地理信息系统和海洋信息化体系,实现海洋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可视化,不断提高海洋开发管理水平和控制力。
  
  四、增加海洋产业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海洋投入机制
  
  加大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专项投入机制,加大对海洋经济开发与综合管理的投入。2002年,除省财政预算安排460万元外,从省长专项资金中再安排400万元,用于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示范项目的建设。“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发展远洋渔业、水产加工流通。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逐步完善海洋产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政策,对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等提供优惠,降低项目投入成本,科学确定海洋基础设施项目的使用收费办法,形成合理的收入补偿机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按企业化管理和运作的方式开发海洋产业项目。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我省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海洋产业项目的储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的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经营年限及相关的优惠条件、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布,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吸引社会多元资金投资开发海洋产业。要积极推动各种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实现规模经营。国有海洋产业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优化重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形成一支海洋开发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实施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地区,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开发基地,对全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有已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要探索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通过经营权出让的方式回收建设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建设。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海洋产业项目投资开发。对海洋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债券,积极支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建设海洋产业开发项目。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海洋产业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收益权的出让、转让和抵押。
  
  五、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拓展海洋产业外向空间
  
  积极扩大海洋产业的对外开放。抓好海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闽台渔业合作开发区建设。引导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大商社、大财团的资金投向浅海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旅游、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专门人才及现代化管理模式,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尽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海洋经济信息网络,加强国际海洋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合作,鼓励省内具备条件的海洋与渔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增加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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