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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1
【实施时间】 2002-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加强闽台合作与交流。继续做好两岸直航试点工作,努力促进海峡两岸全面“三通”。加快对台贸易发展步伐,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继续办好台商投资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鼓励台商在区内创办海洋与渔业产业,积极引进台湾资金、技术、管理和优良品种,建设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海洋与渔业闽台合作示范基地。
  
  六、积极推进科教兴海,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重视海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急需的海洋科技和管理重点人才、海洋科技实业家、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专家和海洋优势学科带头人。建立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制定择优、平等、竞争的用人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继续办好与海洋有关的各类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用人才。
  
  大力开展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海洋国土意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海洋经济意识和海洋管理意识。大力开展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和海洋科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沿海县(市、区)、乡(镇)的海洋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海洋各产业劳动者的素质。
  
  积极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攻关。各级政府要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要把海洋高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及其产业发展作为“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经费”重点投向之一。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重点做好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培育、海洋制药和海洋环保技术等的研究和应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高新技术,广泛开展区域间和国际间的海洋科学技术合作和联合攻关,提高海洋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整体效益。对于重大海洋科技攻关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鼓励海洋科研单位、高校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深化海洋科教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对全省现有的海洋科技力量进行整合,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有步骤地建立海洋研究与开发工程中心。鼓励和支持开放、竞争、流通、协作的海洋科技发展模式,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沿海市县结对子,帮助海洋开发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有效地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海洋科技开发实体和科工贸联合实体,鼓励涉海单位和专家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海洋产业开发企业的开发,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进科工贸、产学研一体化,促进海洋开发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化,加速实现产业化。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大力加强海洋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海上监督管理和渔业法制教育,严厉查处电、炸、毒鱼等非法活动,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科学、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岸线,加强典型海洋生态、海洋自然景观,历史人文和地质遗迹等海洋自然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滨海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好海岛自然资源。加强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和保护,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重要海域、海岸、岛屿、湿地、自然遗迹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新建一批濒危、珍稀海洋物种保护区。积极建设人工鱼礁区,切实改善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十五”期间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建设人工鱼礁、封岛栽培、人工放流等渔业增殖活动。建立海岸带综合开发保护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十五”期间,要加快建设实时、立体的海洋监测监视网络,“十五”期间后三年,每年安排600万元(其中省计委安排300万元,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用于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重点建设好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同时新建或与国家海洋局共建10个海洋监测观察站和一批监测点。建设好国家“863”课题“台湾海峡海洋环境与资源实时动态监测及信息服务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确保项目资金配套落实,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能力。
  
  建立健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海洋防灾减灾意识。继续抓好海岸防护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形成多林种、多层次的林带防护屏障。加强海洋气象服务预警系统建设,完善防台风预案,进一步健全包括海洋气象、海洋通讯、海洋环境、海洋灾害、赤潮监测在内的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切实做好风暴潮预报和台风期间海上养殖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用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海洋预报台和观测站,增加海洋浮标站,提高海洋实时探测能力和预警预报准确性。建立海洋专业救助和群众性联防互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提高应付突发性海难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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