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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 为严格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标准的试行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综合参考了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草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 一、鉴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分级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3个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四)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两项以上(含两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 (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二)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四、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四)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六)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五)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三)不完全性失语。 (四)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五)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四级)。 (六)轻度癫痫。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认知活动丧失; (2)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3)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4)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5)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6)大小便失禁; (7)脑电图可呈平坦或有不同节律及波幅的脑电活动。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2)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3)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上臂内收,下肢伸直、四肢腱反射亢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