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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19日

  
  
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14号)精神,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减轻、规范、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总水平必须低于1997年的负担水平。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确保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不反弹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能够保障。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乡村干部,合理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教师队伍,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五)健全农民负担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保持农村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人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它项目一律取消。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以资代劳,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得超过6个和12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3个和6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公路建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劳任务较少的地区也可一次取消。“两工”取消后,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地方政府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不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农村中小学危房维修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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