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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1997-12-01
【法规编号】 372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三)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应当无偿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四)对汽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建立维修档案;
  
  (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当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付托修方。
  
  第三十二条 禁止汽车维修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汽车配件拼装汽车;
  
  (二)承修报废汽车;
  
  (三)使用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维修汽车;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汽车维修业务。
  
  第三十三条 对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托修方必须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市交通局认定的维修企业维修,非认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得承修。
  
  *注:本条中关于“交通事故中损坏车辆维修企业的认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维修业务,必须查验托修方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的,维修企业不得承修。
  
  第三十五条 汽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经市交通局批准,可以对本单位的汽车进行大修或者二级维护,并应当遵守有关汽车维修的管理规定。
  
  *注:本条中关于“单位自行对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的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指定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汽车。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搬运装卸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货物及其相关作业的经营活动。
  
  运输服务是指为道路运输提供客票代售、货运代理、道路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各项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事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等特种、专项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当使用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代办结算等服务项目;
  
  (二)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
  
  发生运输质量事故需要赔偿的,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责任方追偿;
  
  (三)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货物运输信息。因运输信息误差致使服务对象车辆空驶、延迟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
  
  (四)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五)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市交通局核定的线路内经营,合理组织货源,按照用户要求配装货物。
  
  *注:本项中关于“货物配载经营线路核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新长途客运车辆或者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本款中关于“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车辆运输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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