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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建[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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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对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是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对于在开发建设的项目中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限制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
  
  (二)检查建筑活动中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对于搞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双方特别是总包或被挂靠企业作出严厉处罚。
  
  对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对于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现建筑市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办法,规范检查的内容、方法。各地要建立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使建筑市场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决不能违法放宽处罚尺度,也不能违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质审批权限为部、省两级的规定,全省任何地区均无权审批和发证,省级其它部门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质证明。房地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要在资质审批、年检或日常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也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有执业资格的责任人员的处罚结果,将在“四川建设网”公布,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建设单位和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对于垮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审查有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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