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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严把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关,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监理旁站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要实行旁站监理,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六)积极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凡具备条件的地区,都应积极开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综合或单项试点。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工程担保应重点建立并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并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的职业责任险。 (七)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即将颁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的作用。要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抓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联网。 2、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各地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必须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人员、职能分离。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或高额收费。 3、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限制或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将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报省建设厅。 省外(国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只需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手续。省内企业可在省内流动,各地不得加以限制、不搞注册和收费。 (八)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 1、依法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程序,坚持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 2、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开展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执法制度,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3、实行“执法建议书”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执法不当时,应当发出“执法建议书”,督促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及时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因机构改革涉及人员变动的地区和部门应尽快完善组织领导机构。要结合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抓紧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案,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明确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