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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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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消屠宰税。随同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律停止征收。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逐步取消的具体时限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逐步取消的,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收取钱物。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本人自愿可以资代劳。今后,省、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县、乡配套。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及时核减。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征收机关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要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并再次张榜公布。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合理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粮食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对确定的各类土地的常年产量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与村之间常年产量差别较大的,乡镇政府可做适当调整;乡镇与乡镇之间常年产量差别较大的,县(市、区)政府可做适当调整。对种植农业特产品及其他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比照同等相邻的种植粮食作物土地核定常年产量。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按照当地平均常年产量计算。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3.确定农业税税率。改革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省统一执行7%。国有农场改革后税率按不超过改革前实际税赋水平核定。
  
  4.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和目前粮食市场价格,确定为每公斤1.04元,并保持稳定。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落实到纳税人。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应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负担水平;因特殊原因,个别村民小组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负担水平的,必须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贫困减免和灾歉减免,减免政策基本不变。各县(市、区)按农业税正税总额的2%用于社会贫困减免;省级从农业税正税总额中集中适当数额用于全省灾歉减免。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同时保留烟叶等品种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乡管村用,由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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