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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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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统一的农业税政策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的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部门要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要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要一律取消。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成本费用从轻收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行以资代劳。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给人员。各级政府要做好现有乡(镇)、村撤并和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根据豫文[2001]174号和豫办 [2001]37号文件的规定,合理核定乡镇编制数额,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交叉任职,全省乡镇党政机构行政编制精简不低于27%。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小乡30名,大乡35名。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按照规定核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核定村级办公费开支标准,制定村级订阅报刊支出限额,村级不准支出招待费。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例或教职工与班级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清退不合格人员和代课教师,对超编人员进行转岗分流。按合理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对农村中小学进行布局调整。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发放,建立工资专户,确保编制内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等资金。
  
  (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首先用于乡镇编制内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各县(市)因政策因素而减少的财力,上级财政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财力缺口、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农村人口、农村中小学人数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教师工资,专户发放;同时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五)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税收征管法规,依率征税、依法减免,方便广大纳税人。认真执行农业税社会贫困减免和灾歉减免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要教育广大农民增强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足额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将大大加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做到农业税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是,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权力必须由征收机关行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六)妥善处理好农民拖欠税费及乡村债务等遗留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拖欠的税费,税费改革期间不得清收,由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对乡村债务,要慎重处理,区别对待。乡镇政府由于修路、建校、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不能转嫁给农民。对于那些与农民生产有直接关系、农民从中受益、由农民直接承借的债务,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平原打井项目等,还应该由农民承担,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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