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土地经征为国有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