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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局(处)、文明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民政部、中国残联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社区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社区建设的实际,现根据《意见》精神,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认识,列入议程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社区建设工作已在全省展开,从而对我省残疾人事业,尤其是城市残疾人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省有5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镇社区,与健全人相比,他们仍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社区给予特殊扶持和帮助,更需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参与社会生活。社区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社区成为面向广大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层面。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本原则、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内容,以及如何加强领导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议事日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作用 各地在建立社区建设领导或协调机构时,应吸纳同级残联作为成员,充分发挥残联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已开展社区建设试点的地方,同级残联尚未加入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的,城区残联要主动介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工作中要听取残联的意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计划,给予具体指导。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各自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域,兼顾特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运行,同步实施。 4、加强领导,抓好典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残疾人工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之中,并将社区残疾人工作作为评选文明社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各地(州市)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本地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意见》在社区建设中的落实情况,认真抓好本地区社区建设示范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推动社区残疾人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开展社区建设的城市,社区残疾人组织普遍建立,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效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不断丰富,社区内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逐步改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实用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逐步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发展志愿者等社会助残形式,开展“一助一”、“众助一”、“邻帮残”活动,真正使残疾人的问题有人管,残疾人的困难有人帮,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 1、加强组织建设 在社区建立残疾人组织,是社区组织建设的一项内容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条件。 要按照社区组织建设的要求,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社区残疾人组织名称为“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社区残疾人协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社区残疾人组织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的残疾人工作,掌握本社区各类残疾人的状况、需求,并建档立卡,必须建立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服务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微机管理,要做到“五清楚”,即:家庭状况清楚,残疾状况清楚,经济情况清楚,工作情况清楚,生活情况清楚;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