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云残联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7
【实施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推进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具有就近就地、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等特点,是大多数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补偿功能、改善参与社会生活条件最有效的形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康复列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社区要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组,由社区主管领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社区民警、志愿者、残疾人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对社区残疾人的普查、康复训练以及社会职业方面的康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社区康复指导组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相关的社区康复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人群残疾发生情况及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做好健康教育,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康复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设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机构进行转诊转介。
  
  3、提供社区服务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障碍和需求的多样性,需要更广泛、更有针对性的社区服务。
  
  社区组织和服务机构,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特困残疾人应急补助基金,并可与社区解困基金合并使用;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针对残疾人的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政策上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应优先安排条件适合的残疾人;市民求助系统等公共服务网络,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关心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努力使全部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完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接受幼儿教育和高中、大学教育,对生活困难的,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党政干部、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与残疾人“结对帮扶”活动,还要在社区中倡导“妇女手拉手”、“军民共建”、“红领巾助残”、“志愿者社区助残”等多种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使社区的服务真正做到“五个到位”,即关心走访到位,帮助扶持到位,培训教育到位,就业安置到位,跟踪服务到位。
  
  4、活跃文体生活
  
  社区文体活动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途径和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和丰富残疾人生活的需要。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关心、重视残疾人的文化体育生活,通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不断丰富他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的意识和能力。社区各类公众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设施,要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方便,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辟适宜的活动场地,并配置适合他们使用的视、听、读物和体育娱乐器具等;在“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各类残疾人的节日,适时组织残疾人参与多种类型的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社区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开展的群众性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和创建文明社区等活动,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5、建设无障碍环境
  
  社区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主管部门、业主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要提高无障碍意识,注意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关。要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社区内其它的社会服务场所、设施,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凡拆迁涉及到残疾人住户的住房安排,尽量为他们提供生活方便,并为其进出家门建造无障碍设施。其他已安排的住宅楼,凡残疾人有需求的应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6、保障合法权益
  
  残疾人是困难而脆弱的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和不公正对待。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
  
  社区居委会在实施安全防范、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中,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关注。要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第107号令),适时制定、实施本社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扶持措施,同时提高社区群众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解组织要及时了解社区内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情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调解有关纠纷,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社区卫生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要对残疾状况较重、经常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定期走访;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对需监护的对象,要协助其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降低肇事率,消除不安定因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