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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
  
  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试用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在我市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限于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不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在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离开的,其高定的一档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他们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
  
  五、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要求,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论是安排当干部还是当工人,其职务(岗位)工资应比按时转正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低一档(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六、按国办发[1993]85号和粤人薪[1994]16号规定,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2年。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证书的,学徒期可缩短一年,工资待遇按学徒期第二年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
  
  上述人员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按规定执行:即新招收的工人(合同制),工作时间未满半年,按第三档标准发给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工作时间满半年,技工执行第五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普通工执行第四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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