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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1-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
  
   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深人发[1995]5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有关精神,对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作出修改,制定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从1995年度开始,按此细则执行。
  
  按我市的有关规定,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群团机关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列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实施范围和组织管理
  
  按本细则进行考核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区直行政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公务员。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职务和区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考核,按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其考核工作由市、区各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由部门领导、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协助部门行政首长组织考务工作,对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并负责受理考核的申诉事宜(考核委员会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即自行取消)。市、区人事局负责全市和本区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考核原则和内容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其所在职位的职责,履职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的表现;
  
  能主要指适应本职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创新意识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三、考核等级和标准
  
  凡在行政机关工作半年以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德、能、勤、绩的表现进行评鉴,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级。
  
  德、能、勤、绩单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德、能、勤、绩综合评鉴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优秀,能、勤良好以上。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或较熟悉,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良好以上,能、勤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单项内容评价结果应为德、绩两项为合格以上,其余两项至少有一项为合格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单项内容评价为德、绩其中一项不合格或能、勤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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