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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1-2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工作实际,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上述基本内容和评鉴准则的基础上,作相应分解细化,为考核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依据。
  
  考核等级中的优秀等级,实行比例控制,各部门公务员考核优秀等级的控制比例为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其中优秀者中领导职务人员的比例,应掌握在领导职数总额的15%以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行政首长考核为主,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由主管上级对下级公务员进行考核,即部门内设处的正副处长由部门分管领导考核,内设处室其他公务员由处长考核。设科的处室,正副科长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处长考核,其他人员由科长考核。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对全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平时考核的方法是:从年初开始,在上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主管上级根据下级公务员所在岗位的职位要求,确定其本年度的职责任务,记录在《工作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中。公务员按工作记实的要求每月底把工作内容及工作情况作一简要记录,每季度交主管上级审阅。年中,主管上级要对下级作半年评价,写出评语,并对下半年的努力方向提出要求。平时考核不定等级。
  
  年终考核由各部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时间相对集中。从本年一般在12月20日开始,至翌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实施考核前,各部门成立的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要制定出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工作部署和相应的学习培训。实施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个人述职。由被考核人把述职报告填写在《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内容包括:本人的职责,本年度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和成绩,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二)民主测评。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均要接受所在处(科)全体下属公务员的评鉴,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即《年度考核鉴定表》中第二部分内容,以分数为评价尺度,综合评分原则是:优秀为5分、良好为4分、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2分以下,分别按德、能、勤四项计算出平均分,然后按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和评鉴原则综合评分,民主测评的结果提供上级考核时参考。
  
  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由其主管上级或指定专人组织,被测评人在接受测评前应向参加测评的公务员作述职报告,参加测评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下属公务员不足3人的,可不按以上方式测评,由考核人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法进行。
  
  (三)主管上级鉴定。由主管上级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职责、任务、要求以及平时考核情况,按以下步骤作出鉴定:
  
  1.审核被考核人的全年工作记录;
  
  2.按考核内容对其德、能、勤、绩分别作出鉴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年度考核等级。鉴定时应听取群众意见和副职领导的意见;
  
  3.据考核情况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被考核人优缺点的评价,就其业务训练、工作等需加强的方面提出意见;将以上考核鉴定结果记录于《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并与被考核人见面及面谈。谈话情况及本人意见均应记入《年度考核鉴定表》中。
  
  (四)部门行政首长审定。由部门行政首长根据被考核人主管上级的考核结果,参考民主测评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审定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等级。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调任和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或参加农村基层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挂职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告知原派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确定等级。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接受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等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凡在考核年度中受纪律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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