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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 (3)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留党察看、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如第2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不含开除公职处分)或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如第3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5)凡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特殊贡献,经批准提前解除处分的,可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称职以上等次。注(注:此项原文为:(5)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不定等级) 五、考核结果管理和使用 (一)各部门应在年终考核结束当月,将本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有关报表要求填写考核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其中考核结果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二)《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公务员表现的记载。同时,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每个公务员的考核资料输入电脑软盘,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为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公务员奖惩、职务升降、调整、培训、辞退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办公室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用于奖励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奖励标准,按不同考核等级发放奖金。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发奖金。考核奖金由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核准意见拨发。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诉。公务员确认考核人对本人的考核行为违反考核的有关规定或评价不公正,经向考核人要求纠正而不被采纳,可向本部门考核委员会(小组)、上级人事部门或人事仲裁机关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考核委员会(小组)或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申诉及复核意见由受理人在申诉人的《年度考核鉴定表》中如实记录。 (二)其他人员的考核。本市行政机关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本细则实施,考核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