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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整顿肉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精神,总结我市启动“放心肉”工程以来的经验教训,现提出调整我市市区生猪屠宰点布局和完善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垄断行为;改进屠宰工艺,提高肉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机制,使“放心肉”物美价廉,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卫生。
  
  二、改革的范围
  
  包括金园区、龙湖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五个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具体改革内容
  
  (一)打破垄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1、屠宰加工环节。
  
  (1)定点屠宰。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不再实行原由汕头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以下简称肉联厂)专供市区北区“放心肉”、达濠区定点屠宰厂专供市区南区“放心肉”的做法。近期,市区拟暂定设立5个定点屠宰厂(场),即每个区一个,其中市肉联厂属于升平区,由汕头市食品集团公司和升平区继续经营。凡符合省、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的,均可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经批准设立后的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供应市区(包括北区和南区)市场的肉品。肉品经营者只准购买和销售定点屠宰厂(场)出厂的合格肉品。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是个人独资经营、多家合作经营,也可以是股份制或租赁式经营,各级财政不参与投资。
  
  (2)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基本条件:
  
  ①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②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外围或工业区内设置,一般应远离居住区,不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③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的各项要求,应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系统,便于污水的排放、处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④交通便利,有利于生猪及其肉品的销售流通,便于对村民自养生猪的收购或代理屠宰加工服务。
  
  ⑤要有满足其生产要求规模的建筑,具备通风、采光、透气的有关要求,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
  
  ⑥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熟练屠宰技工。
  
  ⑦符合动物防疫法规要求,便于防疫检疫,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3)申办程序。
  
  ①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向各区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市经贸局,然后由市政府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进行审定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实施。
  
  ②屠宰点确定后,由各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
  
  ③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竣工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消防、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我市各有关部门要求的,由市经贸局发给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④定点屠宰厂(场)取得经营资格后,向所申报区的工商、农业、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4)屠宰方式。屠宰加工方式由各定点屠宰厂(场)根据实际确定,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方式,但要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2、肉品销售环节。
  
  (1)批零环节。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实行划定区域对口供应的做法,在市区范围内放开经营,按照市场规则实行自由、公平的竞争。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或生猪饲养者可以自主选择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或强制屠宰,并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肉品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以委托他人或其他代办服务公司(以下称受托方)代理生猪采购、送宰、账目结算等事务。有关代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
  
  (2)取消猪下水统收制度。各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再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统一收购猪下水。猪下水与猪边、上杂一起编号,配对出厂。需要批量收购猪下水的企业,可与经销者议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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