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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自治区及地州两级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应把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纳入年度计划,定期刊播。 4、所有高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含职高)学生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教育;普通中学在健康教育课程和思想品德课程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内容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医学院校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列入教学内容,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5、全区所有戒毒所,妇教所、监狱、劳教所、收容场所应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以前,使被监管教育的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6、全区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至少应参加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班、座谈会或接受过一份宣传材料;县(市)级以上城市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必须张贴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画,备有宣传资料。 7、100%的出国人员(包括工作、劳务输出、旅游、探亲等)在出国前,接受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8、到2005年前,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州、市)至少建立1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和防治服务体系 1、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准确、及时地分析和预测艾滋病/性病疫情及流行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到2003年底前,每个地、州要有一个中心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流行较严重的县至少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有初筛实验室。 2、到2003年底前,使全区现有的8个血清学监测哨点增加至20个,针对不同人群开展监测工作。到2005年底前,血清学监测哨点增至30个,在全区建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监测体系。 3、到2005年底前,全区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4、到2003年底以前,完成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全员培训。 5、到2003年底前,全区85%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的专业知识培训,到2005年底前,85%的县(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6、2005年底前,艾滋病发病较严重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四)制定和完善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到2003年底前,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法规及规章。 2、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和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力争于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全民无偿献血。到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完成血液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用血,确保血液供应安全。 3、加强与艾滋病防治对策有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卫生经济学及有关政策研究与开发工作,力争一部分成果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应用于防治实践。 五、行动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各部门落实规划要求。 艾滋病/性病防治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的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并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 (二)标本兼治,实施综合治理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协调会议和自治区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开展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关怀、帮助及咨询服务,消除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结合实际,落实规划目标 要在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能力,加强对采供血的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人群,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在艾滋病感染者和高危人群数量较少、性病发病率较低的地区,要提高警惕,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在艾滋病流行严重、性病发病率高、高危人群数量多的地区,要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建立高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转变高危人群中的危险行为,健全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