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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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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完善新疆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上调整内部结构,强化防治专业功能,培养和充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与防治监测和科研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要依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快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确认实验室和乌鲁木齐市中心血站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区检测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器官移植和血液制品的使用安全。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护理、检测、干预、宣传咨询技术和防治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努力克服困难,逐步提高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疫情报告的管理与保密制度,制定适宜的传染源管理制度。
  
  (七)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的议事日程。在开展研究与国际交流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新疆民族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根据目前国际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科研技术的发展水平,抓住重点和关键性问题,集中相关学科、相关领域的优秀科技人才,组织协作攻关。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注重应用性研究。
  
  结合国家防治规划的落实,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及兄弟省市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加强交流、合作和协助;充分借鉴、引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参加全国控制策略的实施,并努力做出贡献。
  
  六、考核与评价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本规划得到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的考核标准,以血清学监测和病例报告、高危行为改变数据、社会支持性环境数据作为评估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建立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采用自查、抽查、中期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地对《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根据考核和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的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适时开展工作,按期实现规划目标。自治区将组建《中长期规划》考核组,负责开展中期、终期考评和不定期检查。自治区的考核、评估工作分别于2003、2005、2010年各开展一次。对在实施《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以保证新疆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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