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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针对各类高危人群建立相应的干预点或干预小区,在宣传教育和促进行为改变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减少毒品危害;避免共用针具;鼓励吸毒者戒毒,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要大力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安全套,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性病诊疗市场,改善性病患者的就医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中。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公安、司法、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工、青、妇和红十字会、艾滋病/性病防治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承担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宣传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宣传教育单位有义务承担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任务,要形成定期刊播艾滋病/性病专题知识的制度,逐年增加宣传的时间及频次。新闻媒体应不断改善宣传质量,提高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大众媒体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要在普通中等学校健康教育或思想品德课中,增加艾滋病/性病预防和道德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高等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三个一教育”活动(向学生发一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组织看一次艾滋病防治录像、填一份艾滋病调查问卷)。医学院校应将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内容列入教学计划。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在戒毒、收容、妇教、劳教等场所内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对收容、劳教、服刑人员开展艾滋病/性病的检查,严格按照《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交接与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和有关社区要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对解教、劳改释放人员及其家属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内容;有关部门组织在宾馆、发廊、洗浴场所、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和服务场所,流动人员集中的机场、长途汽车站及火车站定期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活动,并常备预防艾滋病/性病预防的各类宣传品。卫生检疫部门在办理各类出国体检手续时,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有关教材、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适合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将生殖健康教育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结合起来,提倡安全性行为,促进安全套的推广使用,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开展合理用血的宣传工作,切实搞好成份用血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采供血(浆)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严格落实对供血者、供血浆者和血液、血液制品的监督和监测,对进口和国产的各种血液制品实行严格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监测,切实加强对医院内感染的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特别是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安全注射的教育,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制度,防止医源性传播。
  
  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性病医疗市场的整顿,实施规范化管理。在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配合下,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从事性病诊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行医。开展性病的规范化治疗,改善性病患者的就医行为,降低性病的发病和传播。
  
  加快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法规的立法工作,尽早制定一系列与防治工作相适宜地方法规、规章,规范艾滋病/性病管理,明确社会、家庭及感染者和病人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家庭的歧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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