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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深入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解决好全区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负担重的社会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 (一)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支持符合医药行业发展规划而进行的新产品、新剂型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生产,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的作用,鼓励利用我区优势资源研制开发中药、民族药新产品,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不准生产。药品生产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技术,加强管理,按达标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SP),通过GSP认证,确保药品质量。 (二)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力度,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精神,扩大招标单位的范围和药品范围,并且药品招标必须按药品大类招标,药品采购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中进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 对中标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其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按规范要求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除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因素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采购药品的数量。 (三)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在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纠风、计委(物价)、卫生、工商、药监、经贸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否则,视为无效。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录(包括试剂);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使药品降价后产生的差价扣除医疗机构的合理费用以后,剩余差额按70%让利于患者,30%由招标的医疗机构支配。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都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中,要有5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议价采购。为了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有效进行,降低招标成本,今后县级医疗机构不再单独进行药品招标采购,而参加地、州、市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是招标主体,既可以单独或联合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招标。应以联合招标为主。 (四)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个体诊所只能根据开设的专科设置药柜,药柜只限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其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范围和品种由自治区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研究确定。 二、加强医德医风和药品、诊疗项目价格管理 (五)政府定价药品,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