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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督和检查。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药品经销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如实记帐,禁止开具虚假发票。销售药品要明码标价。 (七)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应区别不同情况,从新疆实际出发,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到位。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查费收取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为1元/人次、0.80元/人次和0.50元/人次。 三、二、一级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5元/人次,主任医师6元/人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著名专家为10元/人次。 门诊挂号费收取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元/人次、0.70元/人次和0.30元/人次。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逐步提高,但收费标准提高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属于自治区保健对象范围的人员,门诊就诊后其就诊费可由医院记帐处理。 (八)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切实做到从病人、病情出发,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做到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负担重问题。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单提成、拿回扣、滥检查、开大处方、分解医疗项目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处违规违法人员,对比较典型的安全要向社会曝光。 卫生、药监、物价、纠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医药卫生方面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新疆实际出发,调整、增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治区药品目录》和《自治区诊疗项目目录》 (九)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管、计划(物价)、经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疾病谱、用药习惯等,在今年上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新疆实际的调整、增补药品品种和诊疗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十)从实际需要出发,要认真做好研究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支付比例的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 (十一)各地要认真落实新政发(2000)84号和新劳社医字(2001)16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完善和落实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等办法。进一步理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和使用率不低于80%,以满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正常治病用药。 (十三)尽可能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合理负担。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不亏空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 (十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和解决好财政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自治区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各地应积极安排预算,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五)规范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保稳健运行,稳步推进。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同时,要扎实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医保覆盖面。各地可以探索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社会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险的路子。 (十六)继续做好并不断完善“病人选医生”、住院患者“清单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不断总结好的经验,逐步推广。 五、加强协调,搞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尽快实现在各统筹地区的医保微机联网结算,以方便广大参保职工就医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