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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其定级工资套入。即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定5薪级;大专毕业生定7薪级;本科毕业生定9薪级;“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没有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定12薪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定12薪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定15薪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和第二站分别定21薪级和24薪级(见附表3)。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其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3执行。 第十一条 调入的行政干部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套入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二条 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人员工资级别,分别套入特区高级、中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 第十三条 1983年9月1日后在原单位评聘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深府[1987]169号的附表分别对应套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起点薪级。 第十四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的,可以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选择行政职务工资薪级的,按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的,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级别,对应套入特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其转正定级工资套入(见附表3)。 第十六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套人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七条 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2号执行,即按其转业后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副团以上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其转业后在特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转业前在军队的任职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即:1987年5月31日前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9、23、27、32薪级;1987年6月1日以后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5、20、24、28薪级(见附表4)。 1990年以后(含1990年)在我市安置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如符合条件作低一职安排的,其工资套级如下表: ┌──┬──┬─────────────────────────────────┐ │军队│地方│ 任职时间 │ │职务│职务├───────┬────────┬────────┬───────┤ │││1987年5月31日 │1987年6月1日—87│1987年12月1日— │1990年7月1日—│ │││前任职的(已含 │年11月30日任职的│90年6月30日任职 │1991年12月31日│ │││88、90、92年升│(已含88、90、92 │的(已含90、92年 │任职的(已含92 │ │││三级) │年升三级) │升二级) │年升一级) │ ││├───┬───┼───┬────┼───┬────┼───┬───┤ │││ 薪级 │ 标准 │薪级│标准│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 │正师│副局│36│ 490│35│479 │34│468 │33│ 457│ ├──┼──┼───┼───┼───┼────┼───┼────┼───┼───┤ │副师│正处│35│ 479│31│435 │30│425 │29│ 415│ ├──┼──┼───┼───┼───┼────┼───┼────┼───┼───┤ │正团│副处│30│ 425│27│395 │26│385 │25│ 375│ ├──┼──┼───┼───┼───┼────┼───┼────┼───┼───┤ │副团│正科│26│ 385│23│355 │22│346 │21│ 337│ └──┴──┴───┴───┴───┴────┴───┴────┴───┴───┘ (二)在军队任正营以下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78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等级对应特区职务工资薪级套入;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定级工资对应套入(见附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