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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特区外安置后,再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下列情况确定职务工资: (一)在特区外安置后其职务一直未变动的,调入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二)在特区外安置后提升了职务的,调入后根据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分别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第五章 工人的工资套级 第十九条 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即:原工人工资2、3、4、5、6、7、8级或相似级别,分别套入特区工人岗位工资4、6、8、11、14、17、21薪级(见附表5)。 第二十条 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本人转正定级工资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 第二十一条 调入的工人,如参加工作满五年,调入后按上述办法套级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6薪级的,可按6薪级执行。 第六章 关于各类人员调入后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各类人员调入后的职务(岗位)工资薪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1987年以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年度正常晋级增资文件的规定,对照各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哪个年度晋级增资条件的,就补办哪个年度的晋级增资手续,补办的晋级增资额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调入人员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对调入人员原奖励升级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其原奖励升级工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承认:(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3)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4)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优秀教师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5)国家行政机关按当年工作人员总数2%的指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 不属上述范围的原奖励升级工资,调动后只保留在本人档案内。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予以承认的原奖励升级工资,按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没有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调入后又是平职安排的,原奖励升级可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二)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已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指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调入后高于原职安排的人员,鉴于原奖励升级工资在提升职务时已列入职务工资基数,故此,原奖励升级不能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府[1993]108号批复,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深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特区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其调入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按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过去调入的各类工作人员已按历年工资套级文件确定的职务工资薪级,一律不予变动。 附件:工资套级表1—5(各表均按深人发[1993]22号确定的工资标准) 附表1调入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人员工资套级对照表 单价:元 ┌─────┬──┬──┬────────────────┬──────────┐ │职务│薪│工资│ 套级办法 │备注│ ││级│职务│││ ├─────┼──┼──┼────────────────┼──────────┤ ││38│512 │1987年5月底前任厅长(含相当) │(1)原工资级别是指 │ │局长├──┼──┼────────────────┤1983年的工资级别;│ ││37│501 │1987年6月1日后任厅长(含相当)│(2)调入干部的职级 │ │├──┼──┼────────────────┤与特区干部职级的对│ ││36│490 │副厅长(含相当)│应,按深圳经济特区调│ ├─────┼──┼──┼────────────────┤进干部职级实施办法│ ││34│468 │1987年5月底前任厅长(含相当) │执行;(3)实行经理、 │ │副局长├──┼──┼────────────────┤厂长聘任的干部及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