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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市直各办、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 为严格、规范地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实施。交流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交流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限、交流方式、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任免手续、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计划、讲实效。交流应按制度化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的交流作好年度规划,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交流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要注意人员交流调整与业务的衔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任人唯贤、公正合理。交流应从有利于培养、爱护和选好用好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和能力出发,与合理用人、优化队伍配置一致。各级领导决定人员交流调整时,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得利用交流,在用人上搞排斥异己、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交流是涉及人员变动和使用的敏感性工作,实施中应根据需要征求下级组织和个人意见。各级机关和每个公务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上级管理机关和所在部门按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维护人事政令的严肃性,保证交流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交流方式 (一)调任 行政机关从市内外企业和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选调人员任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以及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其他机关)调入人员,或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均属调任范围。 1.公务员调任,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公务员调入 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空缺和用人需要,可以从我市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公务员。从本市选调有困难的,经申请市外调干指标,也可从市外选调。 各部门出现副处以上职位空缺,应先从内部调整,调整有困难或确实需要的,予以选调补充,但处级(含副处级)非领导职位一般不从机关外调任。 选调公务员,应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批准机关根据需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市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内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原则上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符合我市从市外调干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调任公务员,应经严格考核(从市外调任的还须考试)择优选调。 调任公务员原则上不提升职务安排。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因机构撤并、编制裁减和实行回避,在机关调整安排确有困难的,或因本人不适应行政机关工作,所学专业在行政机关难以发挥作用的,以及有其他合理原因,所在部门和上级任免机关可将其调离行政机关,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任职。 公务员有正当理由并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也可调出行政机关。 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待遇,由接收单位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安排任职和确定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