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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企事业单位为范围的“单位型”;地域为范围的“地缘型”;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80—3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60%。 第九条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乡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距县级医院20公里以上、交通不便、人口相对集中、规模较大(编制病床15张以上)的中心卫生院可向医院规模发展,同时承担本辖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发挥覆盖乡镇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4000—20000人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30—60分钟即可到达。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200—6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1000—3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 (含相当大专)以上卫技人员占60%。 (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1、以行政村卫生室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较多、居民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行政村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余卫生室均撤销或转成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120平方米为宜;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经济发达地区应具备通讯、交通工具。 3、人员配备:每500—15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中专(含相当中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不低于80%,必须有1名女妇幼保健人员。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规范化管理。统一站名牌匾、统一工作任务、统一工作规范、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当地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区卫生资金,保证社区卫生建设规划的各项策略与措施得到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