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2、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居民居住状况划分:企事业单位为范围的“单位型”;地域为范围的“地缘型”;居民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80—3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2000—4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含相当学历)以上卫技人员不低于60%。
  
  第九条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1、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乡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距县级医院20公里以上、交通不便、人口相对集中、规模较大(编制病床15张以上)的中心卫生院可向医院规模发展,同时承担本辖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发挥覆盖乡镇的业务技术指导作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人口4000—20000人为宜,社区居民从住所步行30—60分钟即可到达。
  
  3、基础设施:业务用房200—600平方米为宜;设备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
  
  4、人员配备:每1000—30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之比为1:1:1,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大专 (含相当大专)以上卫技人员占60%。
  
  (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
  
  1、以行政村卫生室为依托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口较多、居民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交通方便、距离较近、人口较少、条件具备的若干个行政村也可只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余卫生室均撤销或转成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60—120平方米为宜;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经济发达地区应具备通讯、交通工具。
  
  3、人员配备:每500—1500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其他人员均按实际需要配备,中专(含相当中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不低于80%,必须有1名女妇幼保健人员。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规范化管理。统一站名牌匾、统一工作任务、统一工作规范、统一资料台帐、统一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当地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区卫生资金,保证社区卫生建设规划的各项策略与措施得到必要的财力保障。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