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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7-06-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深人发[1997]71号)

  
  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注1(注1:此处原文为:各区人事局,市府各局、办,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廉洁、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任职、定级、考核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每年举办三期。上半年举办一期,主要培训上年度录用而末参加过培训的公务员;下半年举办二期,分别培训当年从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从社会上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培训期数和时间。
  
  办理初任培训,各单位应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本单位应训的公务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在报名时,须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张,并按规定缴纳各项培训费用。)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向任免机关呈报职务晋升审批、备案或转正材料,须附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否则,视为材料不全。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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