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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 [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不受在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的限制,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居住地(应提供住房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其他人员2500元。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优惠政策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引进本科、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职称确认]从省外(含部属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职改办确认,即颁发本市有效的资格证书。 [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社会保险费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金额进入个人账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住房]可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或租用专家公寓。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 [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期间,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三、引进重点人才(重点人才是指高层次人才经专家评鉴小组评审确认后作为重点对象的)优惠政策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人才除执行前二类引进人才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市外资委外商服务中心、市计委经济研究所等单位作为中转单位予以吸纳。 [入户]引进的重点人才,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子女入学]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工资福利]引进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编制]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专项批办。 四、引进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 [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住房]留学人员可申请租住留学人员公寓,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出入境方便]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外汇兑换]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编制单列]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若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高定工资]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2-4档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