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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下达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该计划以A、B计划两种形式下达,其中,A计划为省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B计划为项目承担学校自筹或与企业联合的科研项目。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按其研究水平和立项背景分为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每年科研项目计划数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主要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择优资助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采取省教委资助和学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配备比例为1∶1。部委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项目承担学校自筹。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试验发展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省教委对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中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重点扶持,并可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 第四条 省教委要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合理布局、重点资助,讲究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纵深部署,进一步增强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实力,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教委科研处为省教委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确定科研项目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需要和本校的实际情况与特点,有区别、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既要注重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学术梯队的建立等各项工作,又要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研究队伍。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科研立项工作要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结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开展科技攻关研究活动,为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奠定基础。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部门、企业的横向联合,拓宽研究领域,争得纵向、横向资助,同时还要加强校际之间的联合,充分发挥学科整体优势,形成较强的联合攻关能力,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立足于学科建设,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的文化,科学地阐述我国和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和规律,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论证预测及调控等社会功能,在促进学科建设的同时,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科研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省教委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比较显著的基础研究;开拓新兴技术领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关键问题的应用及试验发展研究;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抢救和整理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三)项目课题组应有合理的梯队,项目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原则上不受理单人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承担省教委科研项目,但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 (五)省教委资助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如进展比较顺利,有望取得较大突破,但经费不足,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经充分论证后,可连续申报。 (六)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二章的原则外,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前期试验研究证实,重点项目应具有申报国家和省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的发展前景,并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重点扶持项目应能够较好地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成果预期可成为学科领域中的新生长点,具有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的发展前景;面上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