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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违犯合同的学校,省教委将在下一年度冲减经费额度;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项目,经省教委同意,可终止项目合同,所余经费全部返回省教委。其中,属论证不当,工作失误的,应追究省教委、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对实行经费有偿使用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及其它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省教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单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每年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的同时,还应上报科研经费使用年度决算。课题完成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向省教委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总结算报告。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为: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第二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必须是:确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调查研究及咨询报告、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类论文、专著及调研、咨询报告应注明“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资助科研课题”或“辽宁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课题”字样,发表、出版后一式两份报送省教委。
  
  第三十条 省教委根据国家、省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验收和鉴定办法”(此文另发),有关科研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教委要积极协调和组织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转让工作。成果转让费的分配办法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在制定有关规定中,应充分考虑到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按适当比例提留,作为学校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组织做好项目成果的报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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