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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充分体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深入性,以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科研工作的纵深部署。
  
  第四章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教委于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包括研究方向、重点研究领域等)。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省教委高等学校年度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要求的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当年4月1日以前,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向省教委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清单和按规定录制的软盘。
  
  第十四条 省教委科研处对各有关高等学校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后,提交有关专家组评审,其中,A类计划中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和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的项目采取答辩、现场考察的方式,面上项目和B类计划中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下拨额度,由省教委科研处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对拟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具体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制发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科研合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与省教委签订《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省教委科研处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省教委提出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同意,并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后,方可按新合同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省教委、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科研项目管理评估工作。省教委每年3月份对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课题组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年底以前报送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教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检查、总结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写出自检报告,同时填报《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于本年度一月以前一并报送省教委。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委将提出中止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组研究工作的意见。
  
  (一)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二)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非正当原因延期半年以上。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预期达到科研指标。
  
  (五)项目课题组内部不能协调开展工作,严重影响研究进度。
  
  (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的分配采取分类核定、分期划拨的办法。其中: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资助额度由省教委一次核定;面上项目采取按校砍块,直接下拨,学校分配,省教委监控的办法,各校经费额度的确定主要考虑科研项目水平,适当考虑学校规模、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实力等。为较好地体现出科研经费的资助、激励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科研经费均采取分期核拨的办法,视其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经费总额度分别占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的40%、30%、20%,余10%由省教委机动掌握,主要用于资助进展顺利,发展前景显著,而经费不足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试验、购置资料及少量研究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它用。
  
  第二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项目主持人所在系(所)资料室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验收入库,建帐编号,待项目完成后,归还资料室。对更新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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