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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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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按照《云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1997]8号)中关于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要求,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减少艾滋病流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做出贡献。
  
  (二)落实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卫疾控发[1995]第25号)、国家卫生部等八部委制定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卫疾控发[2001]8号)和国家卫生部等30个部门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10)》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7]134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下发云南省有关部、委、办、厅、局(团体)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职责的通知》(卫艾领字[1997]6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政府领导,督促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进一步实施以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人群中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病毒经吸毒和性接触途径的传播;严格控制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及医源性传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落实艾滋病、性病监测和防治的各项措施;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影响和危害。
  
  (四)立足我省实际,总结过去的防治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方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控制上以预防为主,在预防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在实施上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在研究上以应用研究为主。
  
  三、总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3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迅速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20万人以内。
  
  四、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导组织机构。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检查、督促与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重点控制经静脉吸毒和性途径传播艾滋病。
  
  1.到2003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70%以上,在农村达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
  
  2.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时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材料发放率达100%;普通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课程,省会城市学校开课率达100%,县及县以上学校开课率达85%以上,乡(镇)及乡以下学校开课率达70%以上。
  
  3.从2002年起,省级、地(州、市)级的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省级艾滋病防治管理部门要负责提供宣传材料,新闻媒介单位要做到定期在报刊的重要位置及广播、电视的黄金播放时段刊登和播出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专题节目、新闻报道和公益性广告。
  
  4.到2002年,在100%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监狱、劳教等收容场所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教活动,将有关知识作为收教和劳改人员学习的重要内容。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对85%以上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录相放映厅、桑拿洗浴按摩室、美容美发厅、酒吧、宾馆饭店和旅游等服务单位的法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培训。80%的机场、车站、码头、出租车和长途客车内应有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宣传材料;劳务市场、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或用人单位及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有预防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制作相应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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