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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5.到2003年,各地(州、市)至少要建立1-2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健康促进示范社区。有条件的县(区、市)也要建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疫情情况,逐步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
  
  1.到2005年,各地、州、市、县要在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建立一个集艾滋病、性病的疫情监测、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行为干预和医疗咨询服务为一体的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并全面开展工作。16个地 (州、市)要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中心实验室;重点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实验室。
  
  2.全省所有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的要求,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机制,对所有临床用血、血液制品要严格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保用血安全。
  
  3.到2003年,各地(州、市)和艾滋病高发县(市、区)要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要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4.要逐步建立起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的服务体系。实施社区关怀护理,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使他们能在社区得到医疗照顾与关怀。
  
  5.到2003年,100%的卫生人员应接受一次以上的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合格。85%以上的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专业知识培训。
  
  6.到2003年,结合全省疾病控制信息网络建设,基本建成省、地、县计算机联网的艾滋病、性病的监测与防治信息网络系统。
  
  (四)加大艾滋病治疗药物的研究与开发力度。
  
  1.到2003年,争取建立一个艾滋病治疗药物临床试验基地。
  
  2.积极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研究与开发,力争到2005年取得初步成果。
  
  (五)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1.到2003年,要根据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完善我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在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和完善国家有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及其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生产、销售及临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及回收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行为。严格实行采供血机构和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取缔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艾滋病、性病诊疗活动,有效制止有关艾滋病、性病诊疗的虚假广告和宣传报道。
  
  3.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制定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办法;制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办法。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证投入,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中各项措施及指标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引进合作项目,争取国际援助,拓宽筹资渠道。
  
  卫生、公安、计划、财政、宣传、广电、教育、新闻出版、民政、民委、劳保、人事、司法、工商、文化、科技、计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实施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社区关怀、家庭护理、医疗咨询服务以及针对有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等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消除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人、亲属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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