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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领导班子换届或市领导工作变动时,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人员调整的,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次性发文。上述机构一般成员的调整用非正式文件版头发文。
  
  (四)可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文;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可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行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对行文程序严格规范
  
  (一)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其下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尤其不得超级请示问题。
  
  (二)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文,应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
  
  (三)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四)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向市委或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在报文之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六)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文件,应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七)市领导和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到各区、各部门的报件,应转交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确需直接报送市领导的,应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同意。
  
  (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在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方面进行核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凡来文内容尚没有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办理人员应将该文先转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提高办文效率,缩短公文运转时间。一般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急件一个工作日内报出;特急件即到即办。
  
  五、对文件简报的数量和报送范围大力压缩
  
  (一)各区、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过认真审核和筛选后以《信息快报》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报送分管市领导。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
  
  (二)各区、各部门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应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般不予受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文件简报进行清理压缩,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对确定印发的文件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拟定具体的改进措施。要下大力气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努力改进大风。文字力求简明扼要(正式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
  
  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控制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
  
  (一)从市委、市政府做好,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每年初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市委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市委单项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贯彻意见,由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传达贯彻。召开全市性会议传达贯彻的,需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每星期一、二为市委、市政府“无会日”。“无会日”期间,市委、市政府不召开有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市政府“下基层日”由原来的每星期三调整至每星期二,除有特殊情况,市领导应下基层调查研究。市政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可由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汇报情况,不按层层陪同。要真正“沉”下去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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